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霍某与南通某阀门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8日 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Tags: 侵权产品,原告,专利,保全,侵权


【基本案情】原告霍某享有一石油钻井平台专用排放阀门实用型新专利。该排放阀是以双密封的全新结构阻断水体的泄露,对确保石油钻井平台的压载、卸载、停泊、拖航的安全有重要意义。原告申请法院证据保全了被控侵权产品和被告的购销合同,认为上述排放阀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本案中南通某阀门厂是制造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销售方,胜利某公司是使用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通某阀门厂、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胜利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抗辩认为,其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且其实施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反映了专利侵权案件从取证到审理各环节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诸多争议性问题,且在一个案件中出现了制造、销售、使用三种侵权形式。


【审判】法院将原告专利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将其必要技术特征分解为:1. 阀体。2. 阀盖通过螺栓设置在阀体的顶部。3. 阀杆。4. 阀杆的上部设置有螺纹和升降螺母。5. 阀杆支架通过螺栓设置在阀盖的表面。6. 阀杆的下端与底阀瓣连接。7. 阀体中的阀杆上设置有阀芯联动块,阀芯联动块的外壁与阀芯连接。8. 阀芯的外缘开有通孔与开在阀体侧面的侧水口相吻合。9. 阀杆螺纹下端的阀杆上开有竖向滑槽和环形滑槽。10. 阀杆支架的侧面设有定位销,定位销顶在竖向滑槽或环形滑槽之中。

     法院对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根据证据保全取得的证据,可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分解为:a. 阀体。b. 阀盖通过螺栓设置在阀体的顶部。c. 阀杆。d. 阀杆的上部设置有螺纹和升降螺母。e. 阀杆支架通过螺栓设置在阀盖的表面。f. 阀杆的下端与底阀瓣连接。g. 阀体中的阀杆与阀芯通过内外四方的圆柱体相连接。h. 阀芯的外缘开有通孔与开在阀体侧面的侧水口相吻合。i. 阀杆螺纹下端的阀杆上开有竖向滑槽和环形滑槽。j. 阀杆支架的侧面加强筋上设有定位销,定位销顶在竖向滑槽或环形滑槽之中。

通过对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分析可以看出,该专利是通过转动升降螺母驱动阀杆依次完成升降和旋转两个步骤,即通过升降打开或关闭垂直方向上的阀口;通过旋转打开或关闭水平方向上的阀口。即实现一个阀门的双密封双开启达到一体双阀的目的。将其技术特征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一种排放阀”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分析对比,可以看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一种排放阀”的技术特征a、b、c、d、e、f、h、i、与涉案专利相对应的技术特征1、2、3、4、5、6、8、9均相同。 被告抗辩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至少有两处不同:1、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g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7不同,认为没有阀芯联动块,而是在阀芯与阀杆结合部做成内外四方的圆柱体。2、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j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10不同,认为被告产品导向锁紧螺钉设置在支架加强筋上,而原告的技术锁紧螺钉设置在加强筋的侧面。

  法院认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g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7相对应,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将阀杆与阀芯通过一个内外四方的圆柱体相连接,而涉案专利则是在阀杆上设置有阀芯联动块,阀芯联动块的外壁与阀芯连接。通过对这两个相对应的特征分析判断,可以看出,两者只是形状、大小的不同,其功能及效果并没有改变,并且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能够联想到的,故两特征等同。

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j与涉案专利权的技术特征10相对应,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将导向锁紧螺钉(即原告专利中的定位销)设置在支架加强筋上,而涉案专利将锁紧螺钉设置在加强筋的侧面。这种导向锁紧螺钉位置的变化,未影响到功能及效果的改变,属于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能够联想到的,故两特征等同。

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南通某阀门厂立即停止制造侵权行为、并销毁专用生产模具并赔偿; 二、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被告胜利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涉案侵权产品。


【评析】: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反映了专利侵权案件从取证到审理各环节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诸多争议性问题,且在一个案件中出现了制造、销售、使用三种侵权形式。

 

一、原告取证的策略

从取证环节来看,专利维权的取证仍是权利人面临的一个难题。通常取证方式为购买取证、公证证据保全、法院诉前证据保全,但三种取证方式均有一定局限性。购买取证一般是针易买到的通用产品,对市场上不能购买的定制产品,一般只能依靠公证证据保全、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目前有些专利权人试图通过假扮购买人的钓鱼式取证,虽然有的法院给予支持,钓鱼式取证仍会面临证据合法性的争议。公证证据保全有两个问题:一是公证处基于执业区域的限制或主观原因(证据保全难度大、风险高、收益低,或受地方保护影响),公证处愿不愿意干是问题;二是能否保全到证据,主要依赖证据所在方当事人的配合,当事人不配合无法进行公证证据保全。法院诉前证据保全也要基于取证的客观因素,如当事人刻意隐藏证据,法院保全证据也不保险。

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分析案情后认为该产品不是通用产品,无法通过购买从市场上取得。通过公证取证也不可取,被告根本就不予配合。了解到涉案侵权产品在施工现场后,当即建议原告立即申请法院诉前证据保全,及时到施工现场及仓库进行证据保全。依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证据保全法院可采取扣押、拍照或勘验现场等方式进行。原告本想让法院扣押涉案产品,但法院担心案件结果未定,扣押产品可能会耽误项目工期,故最终采取勘验、拍照的方式保全证据。为了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就要拆卸产品,将其内部结构及技术特征进行证据保全,这一环节律师介入非常重要,因为一般当事人不懂专利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法律意义。侵权产品中的哪些结构技术特征是需要作为证据保全的,法院在证据保全阶段一般不会主动审查,尤其是复杂的技术,法官不太了解,一般是依赖当事人的指定,因此基本上是律师要求保全什么证据,法院就保全什么。这就要求律师应当准确的理解专利保护范围,了解每个技术特征的手段、功能及效果,正确理解和应用等同的判断原则,作好被控侵权产品中与原告专利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证据保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每个必要技术特征,都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一项也不能少,否则遗漏一项技术特征就可能导致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等同侵权的判断

本案中,被告认为其产品有两个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不同,本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判断是否等同的技术特征应从技术手段、功能、效果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等方面考虑。被告所主张不同的技术特征,从技术手段看与专利技术特征基本相同,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所起的作用相同,功能效果亦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采用的技术特征能取得比专利技术更有益的效果,因此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构成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构成等同。律师的上述观点得到法院的认可。等同侵权的认定是专利侵权诉讼中常见的一个争议性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在适用等同侵权原则时要考虑三个条件,一是手段是否基本相同,二是效果功能是否基本相同,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即是否本领域公知或惯用替换的技术手段),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某一项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中相应的一项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时,应当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背景技术、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益效果方面的相关记载,来认定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某一项技术特征的技术手段、功能及所要达到的效果,进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该技术特征是否等同。

 

三、现有技术抗辩的正确适用

本案中,被告举证阀门设计手册等证据予以证明其实施的是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抗辩是在原告提出等同侵权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的,是用来限制原告主张的等同侵权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将被控侵权行为与现有技术及专利技术分别进行对比,然后判断被控侵权行为与谁更接近,如与现有技术相同或更接近,则不侵权。如果已构成相同侵权,则说明被控侵权产品已完全包含了与专利权利要求完全相同的技术特征,则无需进行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是只能依据一份现有技术。笔者认为,如果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被控侵权物使用的技术是对一份以上的现有技术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并且没有产生新的有益效果,法院应当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专利侵权。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为了摆脱侵权责任,往往也会列举多份现有技术文献,试图通过对现有技术的组合来实现抗辩目的。然而,将两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组合起来本身就可能构成一项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对于多份现有技术的组合是简单组合还是能够产生新的有益效果组合的判断实质上是对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这一工作人民法院难以胜任。因此为防止判决的混乱,最高法院规定被告只能援引一份现有技术进行抗辩,证明被告实施的技术与该现有技术相同或者十分接近,而不能援引两份或者多份的现有技术,证明其实施的技术与这些现有技术的组合相同或者相近。对于被告而言,如果认为原告专利是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则应直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这样反而更有效。

就本案而言,被告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所使用的是公知的技术手册,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对比,该技术手册中每一份现有技术从整体上都不能完整的反映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故被告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四、如何理解停止使用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胜利某公司被判令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涉案产品。案件在执行中,被告胜利某公司认为,其作为使用者并不知涉案产品侵权,但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已签订购买合同,因此被告是善意使用。法院虽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应当是指停止以后继续使用,但不影响已签订购买合同的涉案产品的使用。法院内部对此亦有分歧。原告认为,本案原告在起诉之前就已向被告发出停止使用的警告函,法院在被告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胜利某公司作为使用人亦是本案被告,被告对产品涉嫌侵权是明知的。在原告起诉被告后,被告继续使用已非善意。且法院明确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判决书中要求停止使用的“侵权产品”及销毁的“库存侵权产品”显然就是指被告正在使用的该批侵权产品。

   律师认为,《专利法》第七十条虽然规定了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专利侵权产品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并未规定对停止使用应当区分是善意使用还是恶意使用。换言之,依据法律规定,只要知道是侵权产品就应立即停止使用。《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本案中,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然毫无顾忌继续使用,其使用也非善意。据此,被告应当履行判决义务,将涉案的该批产品停止使用,否则法院判决毫无意义。



合作网站

B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D 大连刑事律师 东莞劳动律师 F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G 公司顶层设计及公司立体股权架构设计高级律师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国际贸易律师 广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广州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资深刑事大律师 广州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H 河北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河南郑州专业资深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K 昆明房产与建筑工程律师 昆明劳动争议与工伤赔偿律师 昆明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L 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 N 内蒙古通辽大律师 南部县离婚律师 南昌毒品犯罪律师 南昌资深律师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宁德市霞浦县知名离婚纠纷律师 Z 邳州律师 Q 企业环保治理及环保行政复议及环保诉讼高级律师 S 上海户口房产律师 绍兴离婚律师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石家庄工伤赔偿律师 T 台州刑事拘留辩护律师 W 温州电信诈骗辩护律师 温州刑事辩护找律师 温州刑事拘留律师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温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乌鲁木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武汉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X 西安毒品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西安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Y 宜兴知名刑事律师 宜兴专业刑事律师 余姚刑事辩护律师 云南昆明刑事辩护律师 Z 找宜兴找刑事律师 郑州知名房产律师 珠海公司股权纠纷高级律师 珠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高级律师 珠海研究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法律案件的高级律师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67888895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