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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总署开具备案费收据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5年2月7日 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针对一些知识产权备案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海关总署出具知识产权备案费收据方面存在的疑问,作如下说明:
 
   (一)为什么备案费汇款人已经收到海关总署出具的备案费收据,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仍然显示该备案申请的受理状态为“未受理”或“已审核,进入审核过程”,而非“审核通过”?
 
    答:海关总署将出具知识产权备案费收据和审核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的工作分别划归财务部门(海关总署财务司)和业务部门(海关总署政法司)两个部门负责。而备案申请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费和备案书面申请也分别通过银行和邮局(快件公司)进行。申请人通过银行提交的备案费往往早于通过邮寄提交的备案书面申请,而且海关总署财务部门收到备案费后一般会立即向汇款人出具备案费收据;相比之下,申请人邮寄的书面申请送达海关总署的时间较晚。由于上述原因,很可能会出现申请人已经收到备案费收据,但海关总署业务部门尚未收到申请人寄送的书面备案申请,或者刚刚开始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的情况。所以,海关总署出具备案费收据与受理审核备案申请不同步的情况属正常现象。
 
   (二)备案申请人是否可以对备案费收据抬头提出特别要求?
 
   答:通常情况下,海关财务人员以备案费汇款人为抬头开具收据,但如果申请人要求开具的发票抬头与汇款人不一致时,可以在银行汇款单的备注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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