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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报告

发布时间:2015年3月13日 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Tags: 知识产权

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报告

 201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的一年。一年来,全省法院认真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有效发挥 2013年,随着科技创新步伐的加快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创新主体不断增多,新技术不断涌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新技术、新兴产业以及新商业模式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新问题层出不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全省法院积极履行审判职责,有效回应经济社会司法需求。

     (一)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一是新类型案件持续增加,审判职能不断增强。2013年,全省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678件,审结4449件;新收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573件,审结554件;新收知识产权一审行政案件97件,审结94件,同比分别增长73%和59%。在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中,商标案件为2455件,同比增长7%;著作权案件为1560件,同比下降34%;专利案件为401件,同比下降14.5%;不正当竞争案件97件,同比增长26%;技术合同案件51件,与2012年基本持平。2013年,全省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首次出现回落,同比下降12%,这主要归结于创新引领人们消费方式发生转变,我省知识产权纠纷进入阶段性结构调整期。以著作权案件为例,2013年新收案件中涉及KTV、网络、软件、动漫等新兴产业领域的著作权案件持续增多,而涉及网吧经营的著作权案件则明显减少,由2012年的1132件减为23件。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参与到维权队伍中来,以关联案件为例,维权主体数量从2012年的53个增长为今年的97个,增幅达到83%。司法已经成为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主渠道。

     二是审判质效不断提升,纠纷化解工作成效显著。2013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结案率达到95.1%,高于全国平均结案率7个百分点。其中,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3234件,调撤率达到72.7%,高于全国4.3个百分点。案件调撤率高是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特色和亮点。2013年 ,日照、枣庄、威海、德州四个中院重点加大对关联案件的调解力度,调撤率达到90%以上,联调联解效果好。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水平不断提高,成功调解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如省法院调解成功了济南元首针织有限公司诉山东省商业集团著作权侵权案,促使当事人搁置争议,达成一系列商业合作协议,实现了互利共赢的良好效果。又如国内标的最大的电子导航地图著作权侵权案,涉诉标的达1亿元,该案的调解结案,为长地万方公司和凯立德公司之间长达6年的累诉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对于引导企业良性竞争、推动相关产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是高质量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司法水平不断提高。2013年,在“精细化管理、精品案审判”工作思路的指引下,全省法院成功审理了一批具有较大影响的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如对于百年老字号“宏济堂”一案,省法院认为,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老字号权利冲突问题,应当本着尊重历史、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处理。在充分尊重老字号的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前提下,允许善意共存、实现包容性发展,更有利于实现对商标标识的保护目的。又如“五粮液”商标侵权一案,省法院认为,酒水经销商未经五粮液公司许可,对其经销的五粮液公司其他酒品,擅自加贴“五粮液”商标的行为并非指示性、描述性使用商标,而是“傍名牌”行为,该行为降低了“五粮液”商标的识别功能,对商标权人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依法应予制止。这些典型案例对于明晰法律标准,划定行为界限,规范行业发展、引领社会风尚均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服务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一是强化大局意识,积极助推经济社会发展。2013年,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省法院及时出台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明晰了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提出了16条具体服务保障意见,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好评。省委副书记、省长郭树清等领导同志做出重要批示,对意见给予了充分肯定。各中院也纷纷出台服务举措保障当地创新型经济健康发展。如,枣庄中院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企业转型振兴的意见》;淄博中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济宁中院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跨越发展的二十条意见》,等等。这些举措对于促进地方科技创新、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引领和保障作用,营造了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良好司法环境。

    二是践行司法为民,不断完善服务新举措。2013年,省法院联合各中院,选择当地部分自主创新型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联系点”,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定期向企业通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最新动向和趋势,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各中院也不断完善司法便民利民举措,如淄博中院在第十三届中国(淄博)国际陶瓷博览会召开期间,专门到会为陶瓷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增强陶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东营中院在当地石油装备制造基地、生态谷、临港产业园区设立司法保护调研基地,实施跟踪服务,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青岛中院应中国贸促会邀请,为百余家出国参展企业进行专题培训,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等等。

    三是延伸司法保护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2013年,省法院先后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互联网领域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及商业竞争状况研讨会”、“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法实施研讨会”,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组织的《互联网创新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研讨会》等,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分别向省科技厅和省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了《关于<山东省专利条例(会签稿)>的会签意见》和《实施山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会签稿)的会签意见》,为山东省相关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建议和参考。淄博中院还与当地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对接暂行规定》,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三)坚持体制机制创新,保障审判权科学规范运行

    一是知产案件管辖布局进一步优化。经申请,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青岛市黄岛区法院、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济宁市曲阜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至此,山东法院享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由原来的济南市历下区、青岛市市南区2个法院增至5个基层法院,管辖布局更趋合理,为今后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夯实了基础。目前,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已受理了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是“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审判体制改革,能够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综合效能,依法规范知识产权行政行为,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2013年,青岛中院成功审结了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确定的专利权利保护内容进行了司法确认。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服判息诉,明确表示不上诉。“三合一”司法裁判的专业性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发挥了积极的监督和支持作用。

     三是建立专家陪审机制。2013年,省法院为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事实认定难的问题,发布了《关于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通知》,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中贯彻和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5点要求,重点指出技术专家在人民陪审员中应占有一定比例,并要求各中院建立知识产权审判人民陪审员专门名册,充分保障技术专家通过参加陪审发挥专业特长。

     四是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全省法院以司法公信力建设作为突破口,不断拓宽司法公开渠道,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高司法透明度。省法院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若干规定》,对落实庭审旁听、庭审直播、审务公开等提出了15项措施。目前,山东法院网庭审直播录播平台已正式运行,通过登录官方网站可以点播观看正在直播的知识产权案件庭审实况。全省法院还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知识产权案件庭审,增进与社会各界的互动交流;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提高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坚持在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开展多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扩大影响、树立权威,提高公信。

    二、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通过对2013年全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目前我省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业发展促使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更新。知识产权是经济和科技发展以及科技成果商品化的产物。当代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新的技术领域接连涌现、技术手段不断更新,引领新的商业模式创新发展。知识产权作为市场要素的资源配置功能和市场调整功能越发凸显。知识产权的商品属性和市场要素作用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应具有商事理念和商事思维,根据市场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有利于市场创新和商业创新。以著作权为例,新媒体和信息交流平台快速发展,涉及动漫设计、计算机软件以及网络环境下的新型著作权纠纷持续增多,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已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而直接与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相关联。

     (二)专利创新程度与保护需求不匹配。专利等科技类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是促进产业结构性调整的最主要动力。最近几年,随着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发明专利拥有量不断提升。2013年,我省发明专利授权量为8913件,累计发明专利拥有量为27996件,位列全国第六位。但我省去年涉诉专利纠纷案件数量为401件,发明专利案件仅为30件。其中,发明专利案件虽然涉及医药、化工、生物科技等高新技术领域,但维权主体大多为外省企业或者国外公司,省内企业维权主体少,与我省专利创新程度明显不匹配。

     (三)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亟待源头规范。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企业字号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注册、使用,是我们俗称“傍名牌”不正当竞争的主要形式。这种恶意攀附知名品牌商誉的行为,极易引起市场混淆,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2013年,全省法院审理的侵犯施耐德电气、七天(酒店)、苏泊尔(小家电)、康明斯(动力设备)等知名品牌的商业标识案件,均涉及注册企业名称的不当使用行为。造成这种权利冲突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与商标注册管理部门不同,管理制度存在差异。在市场准入存在管理漏洞的情形下,凭借“注册企业名称”这一合法外衣打“擦边球”和“搭便车”的行为越来越多。

    (四)商业秘密纠纷持续增多。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具有自身的权利属性和构成要件。由于商业秘密信息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边界需要通过司法审查予以明确,既涉及技术问题,又涉及法律问题,而侵犯商业秘密手段呈现高科技化趋势,案件审理难度较大。2013年,全省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发现,员工跳槽依然是引发商业秘密案件的主要因素,企业主张保护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依然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主要问题和案件事实认定的难点问题。

      (五)小商品市场经营者易遭受商业维权诉讼。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导致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隐蔽性,权利人自身难以有效维权,专业维权组织基于利益驱动主动参与维权,引发了知识产权诉讼特有的商业维权现象。商业维权的特点是:专业维权人通过主动对市场进行调查而发现侵权,对涉嫌侵权的经营主体进行批量公证取证,少则十余家,多则数百家,然后向权利人买断一定区域内的维权权利,通过诉讼维权获取商业利益。由于小商品市场产品准入门槛低,三无产品和假冒产品密集,极易引发商业维权诉讼。而这些产品的经营者多为个体工商户,文化水平不高,知识产权意识淡薄,重复侵权次数多,对商业维权侵权赔偿存有一定的抵触情绪。

    (六)公证书瑕疵应引起重视。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当事人常以公证书的形式证明自己是适格的权利人,或公证保全侵权产品,或公证保全侵权行为,公证书作为证据大量运用,成为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的重要特点。但审判实践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的存在一些瑕疵,如公证处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公证书对域外证据进行认证、公证书记录不完整、对取证地点记录不详或者错误等等,这些程序瑕疵易导致被告对公证书效力提出异议,削弱了公证书证据的证明力,也影响了公证取证行为的公信力。 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对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单位等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是要用发展的思维保护创新。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正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我国也站在这一变革的起点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作用更加重要。日前,国务院相继印发了《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对文化产业发展进行了全新布局,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支撑和保障,引起各方关注。我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要紧紧围绕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以发展的眼光、态度和方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促进服务创新、催生新生业态,推动产业发展。

     二是企业要运用知识产权做大做强。当下,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深化,货物和市场要素的流通更加自由化,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配置更加重要。知识产权是重要的市场要素,中国要在新一轮全球经济变革中赢得先机,参与全球治理,主导话语权和扩大全球经济影响力,我国企业必须积极运用知识产权进行市场布局。我省企业应当以更加积极、自信、负责的态度,参与到经济转型升级中,重视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提升企业自身知识产权能力及维权能力。

    三是“创新”决不能侵犯知识产权。目前,我国正在由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发展,我国国内已孕育和萌生了越来越多的创新需求。例如,靠模仿难有持续的竞争力、通过技术创新提升竞争力和增强议价能力以及转型升级的前提是掌握核心技术,“从模仿到引领”提升利润空间,已成为我国外贸企业的共识,从贴牌到自主、强化品牌和叫响“中国品牌”,已成为外贸企业的实力增强后的必然选择。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要为企业提供政策指引、策略指导和信息分析及预警服务,指导、帮助企业不断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制度,善于进行知识产权布局,为后续创新和自由利用留足空间,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四是加大对知名商标、知名字号的保护力度。加强对企业名称登记的规范管理,在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变更核准工作中加大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力度。行政职能部门有必要加强企业名称数据库建设,实现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检索;有必要建立知名商标、知名字号信息查询系统,防范不正当竞争者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者本省企业的著名商标、知名字号登记为企业字号;有必要建立企业名称登记纠查机制,对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停止使用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及时通知该企业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五是加强对市场管理者的引导。市场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监管不到位,是导致侵权行为在小商品市场内成批量集中出现,引发商业维权现象的重要因素。市场管理者对市场内的经营者负有监管义务。市场管理者对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的来源及商标品牌疏于管理,缺乏有效的管理制约措施,尤其是对于某些知名品牌,价格明显低于正品,市场管理者的审查及监督力度不够,有个别市场甚至存在直接帮助、放任销售者销售侵权商品的情况。这些均需要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积极引导。

    六是提高公证证据保全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公证证据保全具有很强的法律专业性和技术性。建议公证业务管理机构加强对公证机关的培训,增强公证保全证据的合法性、严谨性。基于公证保全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重要地位,建议公证管理机关进一步加强对公证机构的引导、监管职能,保证公证行为的客观性、权威性。针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公证人员应采取适当的保全方式,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领域技术专家,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确保公证证据的效力。

     三、以增强创新驱动发展为核心,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党的十八大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作出的重大部署。今年3月25日,李克强总理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时进一步强调:“从根本上讲,中国必须走科技创新的道路,而创新的必要条件就是保护知识产权”。当前国内外环境和创新驱动发展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全省法院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以推动创新和保护创新为己任,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不断促进和引领创新。继续深入落实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战略目标,立足执法办案,通过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妥善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明晰法律标准,划定行为界限,规范行业发展,最大限度地保护创新、激励创新和引领创新。针对知识产权时效性强的特点,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全面实行审限内提速;开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绿色通道,对涉及重点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二是准确把握司法政策,不断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准确理解、把握、贯彻“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加强保护”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基调和基本导向,积极探索加大司法保护的实现方式,切实降低维权成本,提高损害赔偿数额,实现加强司法保护的效果;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属性、特点和保护需求,科学确定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分门别类,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加强保护不是盲目提高保护水平,而应当以国情、省情和保护需求为尺度,做好利益平衡,实现宽严适度,既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又防止侵入公共空间,妨碍社会创新。

      三是突出工作重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结合专利创新程度和产业发展布局与政策,加强专利权保护,加大对关键领域和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带动作用的技术成果的保护,促进原创能力的提高,推动技术突破和技术创新。贯彻落实品牌带动战略,加强商标权保护,促进培育品牌竞争新优势,为知名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立足由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转变目标,加强著作权保护,加大对文化创造者权益保护,保障文化创造源泉充分涌流,推动文化繁荣和文化产业发展。制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加强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妥善处理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与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既要充分利用原则规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有效制止各种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防止原则规定适用的随意性,避免妨碍市场自由公平竞争。通过审理垄断纠纷案件,有效遏制垄断行为,打破行业壁垒和部门分割,促进自由竞争和行业发展。

      四是贯彻调判结合原则,实现纠纷实质性解决。根据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专家调解、行政调解相互配合的诉调对接机制,形成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合力;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尽量通过支付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的方式促成调解,化侵权为许可,在制止侵权的同时,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当事人或相关行业对判明是非期待高,或者对明确规则要求强烈,尽可能选择以判决方式解决纠纷,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和导向功能;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以实质公正为依归,促进知识产权纠纷的实质性解决,避免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保障当事人及早获得司法公正。

       五是延伸知识产权审判职能,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始终坚持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发展全局中谋划,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中推进,把地方经济亮点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点。选择当地部分自主知识产权创新型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联系点”,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积极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调研工作,了解企业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对司法保护的内在需求,探索结合地方产业发展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注重分析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企业等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参与推进知识产权管理创新。

     (信息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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