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通知重申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并要求未按规定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登记的境外影视剧2015年4月1日起不得上网播放。
根据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规定,用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未取得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
通知指出,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适量引进播出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弘扬真善美的境外影视剧。各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格调应当健康向上,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并取得著作权人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通知强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站应将本网站在播的境外影视剧相关信息,于2015年3月31日前按规定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登记。自2015年4月1日起,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