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法定婚龄的妹妹小凤,冒用姐姐阿梅的身份办理了结婚登记。时隔8年后,姐姐知道真相,将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的那坡县民政局及妹妹告上法院。9月19日,记者从那坡县法院获悉,该院于18日已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结,判定小凤的婚姻登记无效。
那坡县弄合乡居民阿梅与小凤系亲生姐妹。2004年,小凤欲与相恋男友办理登记手续,但自己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于是便借用姐姐的身份证、户口簿,到当时的定业乡政府婚姻登记处,以阿梅的名义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上女方签名处均填写的是姐姐阿梅的名字。事后,负责该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称,当时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件、材料,因两姐妹容貌相似,所以未查出顶替行为。
2012年2月,因种种原因,小凤要与丈夫离婚,遂以阿梅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至此,阿梅方知妹妹冒用了自己的身份登记结婚的事情。
随后,阿梅将那坡县民政局作为被告,将小凤及其丈夫阿海列为第三人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以她名义与阿海的结婚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那坡县民政局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婚姻登记,尽到了法定审查义务;而小凤冒用其姐阿梅的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导致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形下颁发了结婚证,造成婚姻登记主体与实际的婚姻生活主体不符,过错应由小凤承担。最后,法院判决该婚姻登记无效,理当撤销。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服判,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