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之春”旅游艺术节logo图案商标注册昨天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受理,受理号为zc10499809。
据了解,海口市申报的商标属于我国注册商标的第四十一类,即“旅游节庆和文化活动”商标类,适用范围为组织演出、表演、娱乐、音乐会等十大项。类似这样的活动节庆logo注册成商标,在我省尚无先例。 海口市旅游委负责人表示,为了使这一深受百姓喜爱的节庆活动持续开展下去,该委决定从保护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入手,将节庆活动的logo图案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成为商标,长久专属使用,让这一无形资产保值增值,努力使之成为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和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