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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亟须跨国合作来共同应对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6日 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建一个网站,把许多报刊杂志上吸引人眼球的新闻和文章都放在这个网站上,而自己可以通过一大笔广告费赚个盆满钵满。怎么样?这主意听起来不错吧!
  这似乎是个绝妙的点子,但其实,这种行为无异于偷窃。这样的人都是知识产权窃贼,使用他人的原创内容为自己谋取利益。
  知识产权的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原意是“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则被称之为“智慧财产权”。在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根据有关资料,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就是知识产权,无论网络的还是传统的,任何对知识产权的侵害无疑是对人类创造力的扼杀。要想促进人类的进步,就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当到位的保护。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的发展带来的或与之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相对于传统的文字资源而言,网络资源有自己的独特之处。一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数字化、网络化。二是信息量大,种类繁多。三是信息更新周期短,网络信息的传播省去了印刷、运输等环节,数据可以及时上传。四是资源庞大,开放性强,信息资源不受地域限制,任何联网的计算机都可以上传和下载信息。五是组织分散,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和机构。
  而网络信息资源的以上特征决定了网络知识产权具有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特点,如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而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是公开,公共的信息;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网络知识产权则是无国界的。
  互联网的发展之路,就是一个与知识产权“爱恨交织”的过程,网络为影视、音乐、网游等文化娱乐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天空,同时,网络又让辛勤耕耘的诸多企业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免费冲击。
  网络侵权亟须跨国合作来共同应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互联网的两个公约中首先提出了网络传播权的概念。网络世界的侵权行为,不仅有涉及版权的,有涉及商标、域名的,也有涉及专利方面。网络的确给知识产权带来了很多挑战。当一个国家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比别的国家弱时,就容易变成“避风港”,并造成司法合作的困难。跨国合作和各国法律的对接是避免司法合作成为空谈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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