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程序中新颖性的判断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破坏专利新颖性的是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
现有技术包括在国内外公开的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三种。
出版物公开包括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国内外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应当标明或者有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
使用公开是指由于使用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之为使用公开。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如果使用公开的是一种产品,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够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使用公开是以公众能够得到产品或方法之日为公开日。
其他方式公开是指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指口头公开,例如:口头交谈、报告、广播、电视、电影、讨论发言等能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
实践中,常用的破坏新颖性的证据为出版物及使用公开。搜集出版物现有技术证据时首先要检索申请日之前的国内专利,其次再检索国外专利,然后利用所掌握的渠道搜集国内外公开的专业刊物。搜集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证据时一般要注重查找在申请日之前公开专利技术方案产品的制造、销售、使用情况,例如:在申请日之前制造、使用或销售的产品实物,并且尽可能地与该产品生产厂家的销售合同、厂家出具相关证明等证据结合使用。
需要指出的是,判断新颖性是应将专利权利要求分别与一份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又叫对比文件)进行对比,不能将几项现有技术内容结合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对比,及新颖性的判断是单独对比原则,即新颖性的判断不考虑现有技术结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