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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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知识产权公报——欧盟与英国2009年回顾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3日 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编者案:
  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counsel,acc)的前身是美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它是企业内部律师的协会性组织,为国际性企业或其他私营组织的法律部门的内部律师提供专业服务。本报告为acc会员fasken martineau dumoulin llp律所编写,作者为ralph cox、yasmina hadded与tanvi shah。
  
专利
    泛欧洲专利系统建设的最新情况
  当我们在2008年春季更新的报告中评价共同体专利和专利法院的提案时,还不确定他们能够让这些讨论跨越欧盟多官方语言的障碍而继续进行。对于欧盟专利来说,语言方面的问题一直存在。但是坚持下去的毅力仍然不减,特别是来自于司法部门,这意味着建立一个欧洲专利法院系统的想法仍旧存在于政治议程中,现在成为问题的不再是是否建立该体系,而是何时能够将其付诸实践。
    欧洲专利法院
  2009年3月,欧盟委员会建议开始一项关于建立统一的专利诉讼系统的谈判,也就是目前所说的欧洲与欧盟专利法院(european & european union patents court,eeupc)。就如这一新名称显示的那样,eeupc协定不仅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而且在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之间都将生效。eeupc将会处理当前各类欧洲专利的案件,也适用于计划中的欧盟专利的相关案件。
  创建eeupc关键的文件草案包括程序规则,目前已经出版并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此外,2009年12月4日欧盟竞争力理事会(competitiveness council)对由这些文件引发的原则上的争议点达成了一致意见,例如司法程序语言、区分侵权行为以及诉讼撤销等。但是,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ecj)还未排除该草案可能与《里斯本条约》发生冲突。如果在2010年中可以得到ecj的认可,eeupc协定将被纳入正式谈判程序并被签署。最终签署的时间估计不会早于2012年底,并且还要经过2年的批准程序。因此至少在2015年之前,eeupc系统还不可能建立并运行。
  回到程序规则问题,此处的关键点是:
  -将在中央(central)、地区(regional)和地方(local)层面上设置一审法院,并设立单一的中央上诉法院;
  -独立的撤案声明必须提交给中央一级,但是局部的侵权及撤案程序由地方层面的法院处理;
  -地方或地区层面法院司法程序的语言一般采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或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的3种官方语言之一,但在中央层面将使用该专利的语言;
  -原告人必须在一开始就提供证据并表明观点,且立案审查应当只有1天,通过有限的交叉审查及;
  -拥有5年的过渡期,专利权人可以选择退出。
    欧盟专利
  未来版本的欧盟专利法规议案于2009年10月被提交,09年12月该政治协定中的一项主要问题被宣布未能通过,也就是前文中所说的语言问题。此处的关键点是如何处理欧盟的原则:在不使欧盟专利申请费由于翻译费而过于昂贵的前提下,相关文件应当使用所有种类的官方语言。如果语言问题能够得到解决,预计欧盟专利将用1年到1年半的时间进行推广。
    对于泛欧洲法院的需求
  与此同时,由于各国法院对于同一专利案件判决结果的不一致性,使得建立eeupc的需求愈加迫切。例如,在occlutech公司诉aga medical医药公司的案件中,德国与荷兰法院对于aga的专利采取了截然相反的观点——德国法院认定occlutech侵权,而荷兰法院判决occlutech不侵权。英国高等法院支持了荷兰法院的判决结果。同样,在丹麦利奥制药有限公司(leo pharma)诉sandoz公司的案件中,英国上诉法院支持了pharma公司专利的有效性,这与荷兰法院的判决结果一致而与德国法院相反。英国上诉法院法官jacob评论这些判例时指出这是“一种不幸的状况,只有通过建立单一的欧洲专利法院才能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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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浪费的空间
  在关于飞机平床座椅系统(airplane flat-bed systems)的案子中,英国上诉法院已经考虑要求技术人员对于专利法及请求书撰写原则的掌握程度。
    virgin公司起诉premium飞机内饰公司侵犯了其飞机平床座椅(flat-bed)系统的专利,这项技术可以将飞机座椅展开变成可供人平卧的床。premium公司依据在先的座椅床(seat-bed)设计,反诉该专利无效。当上诉法院观察并判断该专利是否无效和侵权时,人们也许认为如何分析一个专利的司法请求并没有什么好说的,只要套用法官hoffmann在处理kirin-amgen公司案件中全方位的处理方式即可。但是上诉法院认为某些要点并没有得到处理,这些与一个问题相关:“专业人士对于专利制度的法律及实际运用应当了解到什么程度,由此应当重视在撰写请求书时要尽量明确表达专利权人的意图。”
  其中一点是在请求中使用数据交叉引证出专利的数据特色。这些会帮助阅读者理解请求的内容,并且该做法至少在欧洲专利案件中是作为强制性要求的。根据过去的判例,上诉法院认为数据不会限制专利请求,但是从一个令人惊讶的角度指出技术人员不了解请求书起草原则的说法是“牵强的”,况且他们还可能得益于专业的法律建议。出于同样的原因,技术人员应当知道“two-part”请求书的起草原则——第一部分为特征化前(pre-characterising part)部分,写清该发明中所包含的此前已被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二部分为特征化部分(characterising part),写清新的技术特征。如果在先的技术已经在专利说明中得到公认,技术人员在描述已有技术时应当特别留意阅读“pre-characterising”条款。此外,这与先前的判决的效果是一致的,尽管理由有所不同。
    显而易见性(obviousness)
  该案对于显而易见性的判定也很有趣。virgin公司的弹开式设计可以让座椅背后的空间在床的模式下得以利用,而在先设计中这部分空间未被利用。上诉法院认为这是一个强有力的初步证据——对于无法证明virgin公司引用了在先设计,从相关发明的整体进展中不难发现一些其他的解释。自英国航空公司引进第一个“seat-bed”到这个专利为止经过了6年时间,其间没有类似发明的描述,且没有其他的座椅设计使用了背后的空间。6年对于一个高竞争性的行业来说是一段很长的时间,节省空间非常重要,而相应的发明并不明显。
  纵观影响决定的这一因素的使用趋势,虽然最近几年来在英国法院中一直很少被用在专利案件中,但它给予了“次要证据(secondary evidence)”非常重要的作用。如同在molnlycke公司诉proctor & gamble公司的案件中一样,“一个适当的合格的专家负责提供主要证据,也要有足够说明问题的次要证据,它们在评估主要证据时会起到支持作用。”
    其他专利判决
    显而易见之下合并技术文件——有一种普遍看法,尽管在向epo提出的专利申请可以是两个或更多在先申请文件中技术思想的合并,但在英国不被允许。这点是在grimme公司诉scott有关土豆机具的案件中,由高等法院确定的。法官floyd说:“也许显而易见,这是两件在先技术(由epo提供,建议分别作为主要与次要参考)的结合。显而易见性不是一个纸牌游戏,当一方攻击专利时只有一张牌可用。”同样,一个文件提出一种改进土豆机具的方法时,总是会与已有的知识或者可见的机械相关。但是对于特定的结合,scott先生提出不能作为证据。他建议的一种可变通的类型是将一种已有的机械在有限的、特殊的用途上进行转化,并且可被技术人员视为一种高度特异化的设计,因而没有人会使用它来修改第二种机械。
    测试采购与网站——自19世纪末以来,人们对于专利侵权产品会进行测试或陷阱式采购(test or trap purchase)以收集证据,这种行为最多只能用来证明被告人主动进行的普通商业活动。在boegli-gravures公司诉darsail-asp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方主张应当认定陷阱式采购对于证明专利被实际利用具有关键性意义,但是未得到支持,原因是与陷阱买家进行的交易实际上等于与专利权人进行交易。根据专利法,这种销售行为是被允许的,但无论如何它也构成了威胁侵权的证据。
  判决另一个有趣的方面是发现被告人的网站并没有向英国主动提供侵权货物。它的目标市场不是英国,大多数情况下,是在供货的客户名单中含有英国客户。特别是没有相关的交货条款,所以在英国不能说构成了事实上的供货或要约供货。
    实验用(experimental use)抗辩——高等法院在corevalve公司诉edwards lifesciences公司的判决中给出了一种极少使用的考量方式,附带在专利侵权中使用了“实验用”抗辩理由。法官指出,仅仅一项事实,即被告的意图是商业使用,并不意味着不能适用抗辩。法官然后考虑到德国“临床实验(clinical trials)”的判决,它与之前英国的判决相比,给予抗辩更大的适用范围。那起案件涉及的临床实验是某人的“直接目的是通过使用专利诉讼中的主体作为材料进行实验并获得科研数据”,因此正好符合抗辩理由。相反,corevalve公司直接和主要的目的是创造收入,因此在其人工心脏瓣膜的专利权请求中要求对于侵权不应有任何抗辩理由。该案件的判决明确了被告人允许在实验背后混合何种其他目的,同时显示出英国将借鉴德国的立场适用此类抗辩。
    停滞与拖延——英国专利案件的停滞情况相当频繁,一般情况是因为epo平行程序可能造成一个专利被宣告无效而使英国的行动毫无意义。不常见的情况是因为另一个欧洲法院被提出是首先受理同一案由和相同当事方的案子的,所以使得英国的法院有义务暂缓其审理或拒绝受理案件,以避免造成不可调和的判决结果。第二种情况最近在molnlycke公司诉bsn medical医药公司的案件中被提出,指出英国处罚侵权者的行动应当暂停,因为瑞典法院要确定自己是否有管辖权根据bsn的请求准许一项声明,即在不侵犯molnlycke欧洲专利的情况下,bsn可以向包括英国在内的各个国家销售自己的产品——一种硅胶伤口敷料。如果瑞典法院认为确有管辖权,那么英国法院将不得不拒绝受理molnlycke的侵权诉讼。
  这场争论以一个有趣的理由宣告失败,因为molnlycke的英国子公司(拥有英国部分专利的独家许可)并不在瑞典案件的范畴之内。这意味着它的利益与母公司不完全相同也并非不可分离,尽管双方希望阻止侵权,但英国子公司没有通过瑞典法院获得赔偿的权利。英国和瑞典的诉讼程序因此不能说是针对相同的当事方,于是英国的打击侵权行动可以继续进行。但是,辩论并不全都按照molnlycke的方式进行。其临时禁令的申请被拒绝了,因为它延迟了8个月进行诉讼,让bsn进入市场并取得了显著的销售成绩。这些行为让法院看不到molnlycke需要紧急保护以阻止bsn加入竞争,因此拒绝颁发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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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胜利的气味
  与早先的决定保持一致,在欧莱雅(l'oréal)诉bellure公司的案件中,ecj已给予驰名商标更大的保护以打击各种侵权,并且认定在比较性的广告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可能会侵害并贬低被用于比较的实际产品的特征。
    欧莱雅香水制造商在英国起诉了包括bellure公司在内的数家企业侵犯其商标权,因为它们全都分销廉价的仿制香水,而且在对比清单中拿优质香水作为对照,说明它们闻起来相像。虽然被告在一审中承认他们的产品借用了原告的产品增加吸引力,但指出应当承认零售商和普通公众都不会因此对原产品产生误解。
  由于这个原因,英国上诉法院向ecj提交了各种问题。上诉法院认为欧莱雅品牌不论是图像还是重要的参数都受到了被告行为的不利影响。但由于没有人被欺骗、也没有人认为欧莱雅品牌贬值,提给ecj的关键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对比清单是否能够直接损害欧莱雅品牌,或者通过不公平地借助欧莱雅品牌的优势进行比较性广告而违反了法规。更进一步的相关问题是,欧莱雅使用了广为人知的名称和图形商标进行品牌保护,是否被告使用和欧莱雅类似的包装和瓶子也会因为借用了其良好声誉而侵犯商标权。
  ecj首先处理了最后一个问题,根据《商标指令(trade marks directive)》,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其他形式的侵权更为宽泛。特别的是,虽然要求从消费者角度看来侵权产品至少要有一个标记能够与驰名商标产生联系,但是不一定必须足够引起误解。这与此前ecj对adidas-salomon公司诉fitness world公司案件的判决结果相一致。上诉法院发现确实存在类似的联系,但是它本身却不足以证明侵权,因为指令要求认定侵权要有造成损失或者不公平利用他人商标的优势特征或声誉等形式的侵害。ecj则认为欧莱雅案件中存在不公平利用他人优势的情况:被告人借助欧莱雅提高产品吸引力,抬高自己品牌的声誉,但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者通过自身的努力创造市场营销效果。
  关于比较清单,ecj认为如果被告在使用欧莱雅商标时没有满足《比较性广告指令(comparative advertising directive)》的要求(即造成混淆、损害商标信誉、不公平利用以及用现有产品进行假冒),并且对影响商标的某一功能需要承担责任时,就会构成侵权。特别的是,ecj的上述判断并不仅限于对商标保证货物原产地的基本功能的影响,而包括商标更广泛的功能,即信息传达、投资价值与广告宣传功能。
  至于本案中的比较清单是否遵守了《比较性广告指令》,ecj认为展示仿制品的一栏可以用于任何产品,而不仅仅是假冒品,并且与是否说明所出售的产品是某个品牌产品整体或仅为某个基本特征(例如气味)的仿制品无关。并且根据《比较性广告指令》的规定,“不公平利用(taking unfair advantage)”与仿制品通过非法广告获利的性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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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广告会侵权吗?
    虽然英国法院倾向于认为关键字的使用,例如谷歌的adwords在网络搜索结果中将其突出显示,不会因使用了这些字而侵犯了商标,但欧洲其他地方的法院有不同的想法。现在ecj需要对这个问题作出决定。
  在2008年春季报告的更新中,我们报道了高等法院对于wilson公司诉雅虎一案的判决结果:雅虎被认定在使用“spicy”作为关键字生成检索结果时,并不侵犯共同体商标“mr spicy”。但这是一个通过简易判决程序(summary judgment)作出的决定,所以对问题没有进行充分审议,而是沿用了此前的司法意见。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内,围绕上述问题在欧盟内部的一系列诉讼案件却采取了相反的观点。特别是法国的下级法院在路易.威登诉谷歌的案件中裁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允许注册商标作为关键字并提供检索结果链接,这侵犯了商标的使用权。但是法国最高法院决定将这一案件提交给ecj,以及来自荷兰、奥地利和德国关于认定搜索引擎责任的类似参考案件。最终,参考案例共累计了6件。2009年5月,英国高等法院又在同一天补充了2件。
    注:使用google adwords,可以快捷简便地制作和投放广告,并在google和其广告网络中展示。广告投放商仅在有浏览者点击其广告时向google付费。
    “interflora”案
  2008年5月,以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在广告的文字中为条件,谷歌在英国和爱尔兰不再阻止购买注册商标作为adwords关键字,但没有开放给其他的欧盟国家。marks & spencer公司(m&s)于是购买了“interflora”作为adword关键字,当浏览者输入“interflora”使用谷歌进行检索时,广告位置会显示该公司的链接并宣传它能够提供的送花服务。因为侵犯商标权,国际送花组织interflora起诉了m&s,而不是谷歌。尽管已有6个参考案例,法官arnold认为存在真正的风险——解决“interflora”争端中所有必须解决的问题都没有得到回答,所以应当把它们列举出来。这些问题是:
  -在提供相同的产品和服务时,选择、购买和以其他相关形式使用某一商标作为关键字,但并不显示在外,是否能构成对于该商标使用权的侵犯?
  -类似的使用对于驰名商标来说,是否在不同的产品或服务中都不得进行?
  -是否在搜索栏提交或在搜索结果的摘要中包含某一商标,均构成对该商标使用权的侵犯?
  -《欧盟电子商务指令(e-commerce directive)》(2000/31/ec)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必对数据被动传输、存贮或托管信息负责,搜索引擎运营商是否可据此进行抗辩?
    欧莱雅案
  本案涉及在易趣网站上销售的假冒欧莱雅产品,还包括正牌产品的平行交易、试用装及无包装产品的销售,以及由易趣提供的使用欧莱雅品牌在第三方搜索引擎(如谷歌、msn以及雅虎)中显示的收费链接。欧莱雅称,所有这些行为都要计入易趣的商标侵权,但法官arnold并不同意。侵权者是第三方的假冒产品的销售者以及欧盟之外的平行进口商,而易趣不承担连带义务,如同它没有责任阻止侵权一样。此外,虽然它的政策既不赞成也不鼓励侵权产品的销售,但他们积极鼓励欧洲之外货品的上架与销售,并且提供了具体的设施以帮助卖家。但是这些的本意并不是导致侵权,相关设施也能够以不侵权的方式使用。
  关于销售无包装、试用装和其他非零售用途的产品是否也算作第三方销售人的侵权行为,在ecj此前的判决或者其他国家级法院的判决中没有明确。对试用装产品来说的根本问题是,欧莱雅是否能说将这些产品发给经销商用于市场推广活动而不是卖掉它们,这一行为对于其品牌有确实的经济价值。如果是,那么它的商标权利已经用尽,就不可以说之后的交易行为存在侵权问题。而对于无包装产品,问题在于销售是否会损害欧莱雅的声誉。在这些问题的答案明确之前,法官arnold决定将其转交给ecj作出澄清。
  而易趣在提供收费链接及自己的网站上使用欧莱雅商标是否侵权的问题上,法官arnold认为也应该由ejc加以澄清。他指出的关键点是:
  -是否使用欧莱雅的标志的地方能让人认为它是商标标记?
  -当易趣上出售的产品只有部分侵犯了欧莱雅商标时,是否能说此类使用“与完全相同的产品或服务相关”?
  -当易趣作为被动的信息托管方,能否根据《互联网协议强制指令(ip enforcement directive)》(2004/48/ec)提出抗辩?
  -欧莱雅是否有权根据《互联网协议强制指令》申请对ebay的禁令,以防止其作为第三方侵权人的媒介?
    审判长的意见
  上述案件发生不久之后,2009年9月,欧洲法院的审判长对于3起与adwords相关的参考案例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原则上,他认为adwords不侵犯商标。它们只在谷歌内部使用和做广告,因而没有产品或服务被出售给公众。此外,仅仅在搜索结果中显示相关网站,不会造成混淆的危险。消费者在浏览一个广告或访问一个网站时,仅仅是对某一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加以评估。但是,谷歌确实要承担侵权责任,电子商务指令中的免责规定不应该用在它身上,因为谷歌在adwords上获得了金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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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商标判例
    恶意的兔子——lindt公司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生产复活节巧克力兔子,但在1994年以前都没有销售至奥地利。2000年,lindt申请了涵盖兔子的三维形状和颜色在内的共同体商标,而它并非不了解其他公司也在生产类似样子的产品。其中一家公司从1962年起就在奥地利销售这种巧克力兔子。尽管存在这样的现实,lindt依然提出了侵权诉讼。奥地利公司提出反诉,基于lindt是出于恶意而注册商标,要求宣布其商标无效。奥地利最高法院请求ecj在判定什么行为属于恶意的问题上给予指导。该案的判决结果是ecj首次就这一问题作出裁决。ecj认为,即使在将一个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时已经知道该标志被另一方长期使用,该事实本身也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怀有恶意。这取决于申请人的主观意图。如果他注册商标并非为了自己使用,而仅仅是为了阻止他人使用,可以认定其具有恶意。另一方面,获得一个商标以阻止新竞争者的仿制属于合法目的。此处必须考虑进来的因素应当包括商标的声誉,以及对三维商标来说要考虑竞争者在选择自身产品的形状时的技术自由度。
  乍看之下这似乎是一个直接的决定,但有可能破坏因5年不使用而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定期限,因为它允许任何商标因为缺乏使用的意向而被认定为恶意注册,从而被无效掉。
    控制分销商——违反许可协议,christian dior女装的授权经营者将dior品牌的产品卖给了折扣店。dior起诉其侵犯了商标权。就dior一方的要求,ecj认为在《商标指令》中对于商标权利人能够在何种情况下起诉其授权经销商侵权已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其中包括了违背许可向他人供应高品质货品的问题。奢侈品的“名牌形象”也是其品质的组成部分,dior拥有合法的权利阻止打折销售对其产品形象的损害。此外,许可协议对签订之后所有货品的一次市场销售不等于一种绝对的、无条件限制的许可。因此,dior的权利并未用尽,它依然可以行使其商标权,阻止授权经销商以指令没有规定的方式违反许可协议。
  与此类似,英国高等法院认为sun microsystems公司的分销协议要求分销商购买sun的设备,无论是新的或二手设备都要通过sun授权的供应网络,不能算是反竞争条款。这种制约没有造成sun产品在欧洲的二级市场的消失,而这让案件的被告方m-tech data公司转而从美国进口产品侵犯了sun的商标权。任何情况下,在限制规定和sun执行其商标权之间都没有联系,以至于提供给了m-tech data公司对于侵权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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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及外观设计
    什么是雕塑?
  2009年12月16日,上诉法院裁决复制星球大战中“stormtrooper”的头盔不受英国版权法保护,因为它们不是1988年英国《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cdpa)所指的雕塑品。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判决,即非欧盟版权可以在英国法院得到执行。
    1976年,lucas电影公司要求被告(mr ainsworth)制作stormtrooper的头盔和盔甲以便在影片“星球大战四——新希望”中使用。这些头盔和盔甲是以lucas电影公司提供的草图和泥塑模型为基础的。多年之后,即2004年,mr ainsworth开始在一个英国网站上出售根据原始模型复制的头盔和盔甲,其中有部分出售给了美国客户。lucas电影公司以版权侵权为由先后在美国和英国提起诉讼。在美国,lucas电影公司获得了缺席判决,因为mr ainswort没有参与诉讼过程(不同于提出管辖权异议)。lucas电影公司在英国申请执行美国法院的司法判决,或者如果这样不可行的话,执行其在美国以及英国的版权。上诉法院的判决颇有趣味,因为不仅它的判决涉及了何为版权法意义上的雕塑,而且涉及了司法管辖权问题。
  有关雕塑这一问题是重要的,因为它决定了在英国法律下是否可判定头盔和盔甲拥有版权。对此,上诉法院同意了高等法院的意见,认定它们没有版权,大致理由如下:
  1、何为雕塑应与此相关:考虑到这个词的通常使用、至于艺术家的价值和意见则不在范围之内,因为艺术的本质是其视觉效果,因此这是雕塑被人欣赏的唯一目的,而不管是否还有其他的目的。
  2、很多人不会把展示的头盔和盔甲视为雕塑,它们主要体现为功能性,而不是作为一件具有艺术价值的物品被人欣赏——因此,根据cpda它们不应作为雕塑品被保护。
  3、因为这些头盔和盔甲不是艺术品,cpda为此案中的版权侵权提供了完善的免责辩护。(相关规定,51条,通过有限地对工业品实用设计使用版权法来保护部分工业产权——这一思想应当适用于保护那些不会长期使用的设计以和创新有限的设计。)
  司法管辖权问题上,上诉法院同意了高等法院的判决,即美国的判决在英国法院不具有可执行性。在他国的少量货物的出售并不能表明在该国法律之外就应负有责任,包括通过网络的销售(考虑到mr ainsworth的网站是在英国运行的,而非美国)。但是高等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美国版权是错误的。至于为什么英国法院不执行非欧盟版权,是有充足的理由的。这些原因包括知识产权侵权本质上涉及的是当地政策和当地公共利益的事务或内政,尤其是版权,国际间很大程度上对此的保护并不统一。因此执行国外的权利有可能引起不同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的冲突,并且由此鼓励网上购物。进一步而言,执行国外的版权应当由国际条约规定,而非法院去创建相关的管辖权。
  因此,lucas电影公司在英国无法对mr ainsworth提起任何经济救济措施。然而,上诉法院最终判决是提醒mr ainsworth,如果还对美进一步出售的话,将会导致侵犯英国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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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文件共享的公正反应
    就如新闻中广泛报道的一样,政府已经发布了《数字经济法案(digital economy bill)》。该法案的目标是通过赋予版权所有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向侵权者直接采取措施的权利,以制止在线版权侵权。
  该法案是随着2009年1月发布的《关于数字化英国的报告(digital britain report)》于2009年11月20日发布。报告认为有证据表明,大部分人在接到isp发出的警告信后会停止或者较大程度地减少文件共享行为,但是也承认,如果情况与想象的不同,版权所有者和isp应当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因此,报告提出借助使用行业行为标准,即所谓“初始义务标准(initial obligations code)”的两步走执行程序,以解决在线版权侵权。
  第一步,版权所有者向相关的isp发出“版权侵权报告”以及证据目录,即用于版权侵权的互联网地址。isp随后有义务通知那些在报告中被确认的互联网ip地址占有人。通知书包含所有由版权所有人向isp提供的信息,以及版权信息和版权人的目的,包括如何合法获取版权作品的建议,起到教育用户和制止其进一步侵权的目的。如果ip地址占有人超过了由法案规定的侵权的最大值,则版权所有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通过isp获得该人的身份,因此侵权诉讼程序才得以开始。此类诉讼是民事而非刑事程序。
    其他规定
    为协助国务秘书监视在线侵权情况以及执行程序的效率,英国通讯传播委员会(ofcom)被要求准备一个临时报告(3个月)以及完整报告(12个月)。如果执行程序未被证明是有效的,国务秘书可以指挥ofcom以决定isp应当对特定的ip地址采取技术措施,如限制网络服务的速度、阻止对特定信息的访问和一揽子中止用户的服务。
  针对批评,英国版权法正努力与数字时代保持同步,允许法案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但并不是根本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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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的交叉承诺
  高等法院作出裁决认定,交叉承诺的损害赔偿可在公平基础上予以评定——当法院在临时禁令中错误的对公司作出损害判决时,应给予法院更多的灵活性。
    eli lilly、pfizer、astrazeneca和merck四家主要医药集团在2007年底对8pm chemist化学公司提起诉讼,认为8pm的部分网上药品交易,即从土耳其进口一些品牌药物到英国后又转而邮寄销售给美国患者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英国商标。四大医药集团都申请了临时禁令,首份禁令于2007年11月判给了eli lilly公司。尽管该禁令在2008年1月的上诉过程中被推翻,但其已经造成了土耳其供应商的损失。为了补偿因医药集团申请的禁令所造成的损失,8pm公司和其土耳其供应商基于交叉承诺寻求损害赔偿。
  法院一般而言会相当同情那些被错误地被判禁令当事人,而这一案子又是没有例外的。听审这一案子的arnold法官认为医药公司对8pm应负共同责任,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法律的适用也作出了一些有趣的决定。
  首先被考虑的是基于交叉承诺的损失评估。通常公认的方法是根据主合同,但是arnold法官指出在近期的一些案子中,这一做法受到怀疑。这种情况鼓励法官不按此方法进行计算,而是适用公平原则取而代之。特别的是,这使得法官在判决当日可以评估损失,并可考虑到自禁令执行开始的真实情况,以及这对于8pm公司利润的影响和与土耳其供应商之间关系维持的影响。更多可确定的事实是,在临时禁令出现错误的情形下,将其结合“自由评估”原则可加快评估,并且对于8pm来说会比根据基础合同评估获得更多的损害赔偿。
  该判决的另一个有趣的方面是医药集团的理由:作为一项公共政策事件,8pm不可获得损害赔偿,因为向美国进口未获准许的药物是非法的,即便是患者私人使用也是不合法的。但这一理由被驳回。因为已承诺如果禁令最终被认定是错误的则要向8pm支付赔偿,医药公司现在无法反悔说这些承诺不能被强制执行。无论如何,美国法律不具有域外效力,因此既然8pm公司的行为在英国是合法的,那么在英国就不可能根据美国法律认定其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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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扣押
  在eli lilly诉8pm化学公司案中,上诉法院遵循了判例,根据海关规定,货物通过欧盟过境不能因商标侵权而停止。
    诺基亚诉hmrc案
  在2008年初,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er majesty’s revenue and customs,hmrc)终止了对运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货物(包括假冒货物)的扣押。这一政策的改变导致放行了于2008年被扣押的贴有诺基亚商标的假冒手机及配件。诺基亚申请司法审查。令人惋惜的是,高等法院驳回了诺基亚的申请,因为过境货物并没有侵犯商标权,冒牌货物不是海关规定意义上的“假冒商品(counterfeit goods)”,而且hmrc未被授权也无义务扣押这些商品。诺基亚提出上诉。同时上诉法院认为高等法院的的理由是有说服力的,它在2009年11月作出决定,有关怎么才算是构成“假冒商品”应参照ecj的判例。比利时法院不久前对有关版权的类似案例作出过判决,并且一位颇有威望的荷兰法官表达了与高等法院不同的观点。在编写本报告时,这一问题还未得到解决。
    hmrc政策的变化
  根据2009年6月22日生效的hmrc改革,hmrc改变其扣押侵犯商标和版权的商品的程序,以更贴合《海关规定(customs regulation)》。hmrc将只会扣押那些涉嫌的等待法庭判决的侵权商品,只会查封有法院指令的商品。扣押期限一般为10天,并可延长10天,但对易腐烂的商品为3天,且不可延长。如欲在此期限之上希望继续扣押,则权利所有人必须着手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编译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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