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10]5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56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省政府决定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在全省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
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边境口岸及外销经营场所、专营专卖店、商品展销会等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食品、药品、种子、服装、箱包、家用电器等为重点产品,以查处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打防结合,全面推进。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作用,全面提高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政府决定成立黑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孙尧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杨爱武和省商务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局、知识产权局、质监局、农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领导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督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承担日常工作。
三、主要任务和分工
(一)保护著作权。新闻出版(版权)、文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等印刷、制作企业进行检查,取缔无证照经营和地下印刷、复制窝点,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加印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整治侵权盗版行为。工业和信息化、新闻出版(版权)、商务部门负责对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开展检查。各级政府机关对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新闻出版(版权)、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进一步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推进力度。对需要采购的正版软件,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工作。
(二)保护商标权。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市场巡查,打击商标假冒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集中打击严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等影响大的商标侵权行为;重点查处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违法行为,制止恶意商标抢注行为;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加强对商标标识、包装装潢印制企业的监管,查处非法印制、制作和销售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
(三)保护专利权。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打击。以我省优势产业领域为重点,以大型商场、商品批发市场为突破口,以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为重点,开展专利执法检查,打击专利侵权和制售假冒专利商品行为。对举报投诉的专利侵权案件,及时立案查处,维护广大消费者及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农业、粮食、农垦、林业部门负责治理种子生产源头,针对玉米、水稻、大豆等重点品种,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等违法行为,整顿和净化种子、农产品市场环境。省农委在农业主产区抽查20个涉嫌植物新品种权假冒侵权种子样品,并将作为常态性工作加以推进。
(五)加强产品质量监管。质监、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取缔产品制假制劣窝点,关停无证生产加工企业,整治、查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一步完善巡查制度,掌握产品质量实情,实施动态监管;进一步强化生产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伪造或冒用强制性认证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质量标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案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
(六)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监管,落实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进行打击。商务、工商、新闻出版(版权)、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按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做好重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七)强化进出口环节和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海关负责在重点口岸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行查处,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国际流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假冒伪劣进出口商品进行查处。商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进行处罚。工商、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广电部门负责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进行监督。
(八)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知识产权、工商、新闻出版(版权)、商务、税务、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林业等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审查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或线索,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检察机关负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法院负责做好案件审理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考核体系。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本系统的工作方案,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各市地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设置情况、联系人、联系方式,省直各有关单位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于2010年11月30日前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工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将本次专项行动与各部门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衔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建立执法协作和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侵权问题,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积极参与专项行动,通过“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要认真接收、快速处理。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和“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等其他相关举报电话作用,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
(五)及时通报情况,做好活动总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每半月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对重大情况及大案要案情况要随时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派出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查。各市地要对本地区工作情况进行抽查。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2011年3月20日前报送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乃明,联系电话:0451-82641111,传真:0451-82662875、82622378,邮箱:hljzgb0451@163.com),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