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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6日 山东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Tags: 创造性,请求,专利,专利法,审查

答复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请求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对本专利权人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820022107.6,申请日为2008年5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月28日,名称为“一种排放阀”)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100420)作出的答复。

    本专利权人霍某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上述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按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此外,由于该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涉及多件公知技术,需要与请求人就上述证据进行当面质询,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一)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共提出七份证据:

1、《实用阀门涉及手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缩径锻钢阀门  GB/T 7746—95  1996-01-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N16.0—32.0MPa 锻造角式高压阀门、管件、紧固件技术条件  JB/T  450—92  1993-01-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用阀门 法兰和对焊连接钢制闸阀  GB/T  12234—89 ;

5、《阀门国内外最新标准及其工程应用技术全书》;

6、《阀门设计手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石化及相关工业用钢制截止阀和升降式止回阀  GB/T 12235—2007 2007-04-18发布  2007-11-01实施。

请求人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公开出版物,请求提交的证据1、5、6未显示公开日期,请求人应当补充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否则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

(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尚不足以支持请求人主张的理由,即便上述证据是现有技术,这些证据也不能否定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2、3、4、5、6、7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

“新颖性,是指在本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的理由: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1审查原则(2)中明确规定:“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一种排放阀,包括阀体、阀盖、阀杆和阀杆支架,其特征在于阀盖通过螺栓设置在阀体顶部,阀杆支架通过螺栓设置在阀盖表面,阀杆的上部设置有螺纹通过升降螺母设置在阀杆支架的上部,阀杆下端穿过阀盖伸到阀体内与阀体底部水口上的底阀瓣连接,位于阀体中的阀杆上设置有阀芯连动块,阀芯连动块的上部设置有弹簧和弹簧压板,阀芯连动块的外壁与阀芯连接,弹簧的下端压在阀芯的顶部,阀芯的外圆与开在阀体侧面的侧水口相吻合,阀芯上还开有水平通孔,水平通孔的直径与侧水口的直径相吻合,阀芯旋转45度后通孔与侧水口贯通。

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是一种专门安装在海上移动石油平台上能起到双密封且压载时能防泄漏,卸载时能彻底排放压载水体的排放阀,在拖航和停泊时防止海水倒灌,其技术领域是石油平台上的专用阀门。对比文件1-7中的阀门只是实现管道和设备内的介质流动或停止、并能控制其流量的单级密封普通阀门。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预期的效果不同。

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7逐一进行单独对比,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

对比文件1《实用阀门涉及手册》P411、P446、P977中记载的每个阀门都是一项技术方案,这三页记载了多项技术方案。依据《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只能将每项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其中P411、P446为结构示意图,不能清楚的显示阀门中每个部件的技术特征,只能以其明确公开惟一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进行技术特征的对比。P977中附图披露了一种提升式旋塞阀。将上述三项技术方案分别与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对比文件1至少未披露“阀体底部水口和底部水口上的底阀瓣,阀杆下端穿过阀盖伸到阀体内与阀体底部水口上的底阀瓣连接”,未披露的技术特征实现了再一次的密封,通过了一根阀杆同时控制两个启闭部件实现一个阀体双向密封的目的,因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同样,对比文件2、3、4、5、7中的每一项阀门技术方案中公开的都是在进口和出口之间通过一根阀杆控制单一的阀瓣或球体或旋塞体,在进出口之间实现单一密封,至少都没有披露相当于权利要求1结构的“阀体底部水口”和“底阀瓣”、“阀杆下端穿过阀盖及阀芯与阀体底部水口上的底阀瓣连接”等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现了旋转一根阀杆可控制开闭垂直和水平上的两个阀口,即侧水口和底水口,实现双向密封的目的。

对比文件6分别公开一个部件,没有公开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较之有新颖性。

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7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2、3、4、5、7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或者上述对比文件的组合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至少为:1、除了阀体侧面设置有侧水口外还在阀体底部设置有水口;2、底部水口上设有底阀瓣;3、阀杆下端穿过阀盖及阀芯与阀体底部水口上的底阀瓣连接,阀杆不但要与控制水平方向开闭的阀芯连接,还直接与底阀瓣连接。由于采用上述创造性的结构,通过旋转阀杆,能启闭垂直方向上的阀口(底阀瓣)和水平方向的阀口(阀体上的侧水口),一根阀杆同时控制垂直阀口和水平阀口的开启或关闭,实现了垂直阀口和水平阀口的双向密封,实现了一阀双向密封,即一个阀体上同时具备水平、垂直双向两个阀口的开闭功能。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一是通过一个阀门的双向密封的技术手段,更好地防止阀门的泄漏,在石油平台拖航和停泊时防止海水倒灌进入压载舱产生危险,提高了安全性能;二防止一个密封破坏时,另一个密封仍可保证阀门的密封;三是操作控制灵活方便,旋转阀杆就能同时控制两个阀口的启闭;四是由于阀体上设置有底部水口,实现了平台压载舱内的水体彻底排放,完全消除了压载,便于拖航和停泊。而上述区别特征在上述对比文件中都没有披露,对比文件1、2、3、4、5、7中没有一个给出一根阀杆上设置有两个启闭件,以及对应控制一个阀体上双向水口的教导。现有技术教导的始终是一个阀杆控制一个启闭部件。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对比文件组合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即便对比文件1、2、3、4、5、6、7的组合也没有覆盖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且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上述对比文件的教导中得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由对比文件1、2、3、4、5、6、7结合上述区别特征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不需要创造性劳动是难以实现的,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且由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了阀门的双向密封、操作控制灵活方便、彻底排放等优点,产生了有益效果,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有显著进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7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来说具有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位于阀杆螺纹下端的阀杆上开有竖向滑槽,竖向滑槽的下端连接有环形滑槽,在阀杆支架的侧面设有定位销,定位销的里端顶在竖向滑槽或环形滑槽之中”这一技术特征。

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当然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而且,对比文件1中P466、P977,对比文件5 P983图中公开的内容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5中的导向槽实现的只是“使阀杆升降时带动球体脱离阀座后再旋转”的作用。权利要求2中的阀杆中的竖向滑槽控制着底阀瓣的升降,环形滑槽控制着阀芯的旋转,不但能旋转阀芯还能升降底阀瓣,更好地实现了一根阀杆同时控制两个启闭部件的功能,取得了有益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创造性劳动才能取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更具备创造性。

3、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6,是对专利权利要求的1技术方案的进一步限定,当然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三)关于实用性及《专利法》第五条

权利要求1、2、3、4、6均具备实用性,更不妨碍公共利益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首先,权利要求1中关于“阀芯旋转45度后通孔与侧水口贯通”的描述是阀芯旋转工作过程的描述,是说明阀芯旋转一定角度后阀芯通孔开始与侧水口相通,阀门就能打开了。

其次,阀芯关闭时,阀芯通孔与阀体侧面的进出水口的角度并不必然是九十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均没有限定阀芯通孔与阀体进出水口的角度,请求人以自己的主观臆断就断定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无实用性无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3.1(2)实用性审查原则中明确:“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专利只要是“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就具备实用性。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违背自然规律,能够制造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当让符合《专利法》关于实用性的规定。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审查指南》第二部分3.3明确规定:“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中载明的技术方案能够实施且产生对社会有益的效果,与《专利法》第五条及《审查指南》规定的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根本无关。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所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否定本专利权权利要求1、2、3、4、6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及《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全部有效。

此致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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